陆良县老法院生活区32户集资建房户与陆良县青山客运有限公司土地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0-12 18:02

    一、基本情况

  2015年9月,陆良县人民法院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其位于县城开发区朝阳西街的老法院办公楼和附属设施,拍卖标的共计土地使用权面积9157.90㎡,建筑面积5223.85㎡。陆良县青山客运有限公司(系县工商联会员企业)竞得该标的,并于2016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二级客运站。当施工方开挖至老法院生活区的绿化带和道路时,居住在那里的32户集资建房户提出异议,认为施工方无权侵犯他们的公共设施用地,施工方告知32户集资建房户绿化带和通道均在拍卖范围内。随后,牛德芳(县法院在职法官)、高晓仕(县法院退休法官)、杨学明(外单位职工)等32户集资建房户遂多次到县信访局、县委县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反映县人民法院在未同他们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老法院生活区的通道、绿化带、柴房等土地面积2360.25㎡,要求县人民法院返还生活区5亩建房用地(包括建房占地面积973.10㎡,通道、绿化带和柴房等公用设施占地面积2360.25㎡),解决出行通道,恢复绿化带等公共设施并赔偿损失。

  2016年7月1日,按照县人民政府张县长的批示,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法院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对32户集资建房户同县人民法院的土地纠纷进行调查并提出了解决意见,但纠纷仍未得到解决。

  二、案件分析

  处理本案,应首先调查清楚并解决好三个核心问题,即

  本案核心争议:一是32户集资建房户是否合法享有老法院生活区5亩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县人民法院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的9157.90㎡土地使用权面积是否包含32户集资建房户的通道、柴房和绿化带?三是32户集资建房户集资建房时是否拥有单独的出行通道?如何解决他们今后的出行问题?

  关于争议一:经调查,1996年4月,陆良县人民法院为改善干警的居住条件,同陆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由县经开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将开发区内建盖法院办公楼北面的5亩土地出让给法院建盖职工住宅。法院共有32名职工报名参与集资建房(其中30户为法院在职职工,2户为以法院职工名义报名的外单位人员),并向陆良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陆良县资源环境保护局、陆良县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支付土地出让费共计人民币231690元(其中征地费200000元、城市配套费30610元、土地管理费1080元)。32户报名职工全额集资建盖了职工住房32套,硬化了道路,新建了绿化带,建盖了32间柴房。2008年9月,32户集资建房户经申请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

  综上,32户集资建房户已合法取得老法院生活区5亩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关于争议二:经调查,根据拍卖委托书、拍卖公告和成交公示显示,陆良县人民法院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的老法院办公楼和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面积为10131㎡,实际拍卖土地使用权面积9157.90㎡,只是扣除了32户集资建房户集资建房占地面积973.10㎡,其余如柴房、通道和绿化带占地面积均在拍卖范围之内。

  关于争议三:经调查,1999年1月前,32户集资建房户曾经拥有一条通向吉祥街的专门出行通道,后因法院出让土地和建盖立案大厅,出行通道分别于1999年1月和2010年进行过两次更改,更改后与县法院机关共用出行通道。根据拍卖公告,已明确竞得方应保证32户集资建房户通道的正常使用。因此,32户集资建房户集资建房时拥有专门的出行通道,标的竞得方在施工时应确保生活区32户集资建房户今后能正常出行。

  三、调解情况

  2016年8月,鉴于案件当事人土地竞得方陆良县青山客运有限公司系县工商联会员企业,为妥善化解矛盾,经县委县政府批示,此案转至县工商联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接受案件后,县工商联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工商联主席董建文亲自担任本案调解员。为查清事实,董建文主席及时走访了32户集资建房户,面对面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诉求,同时也听取了县法院和青山客运公司的陈述,查阅了相关文件档案。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案件事实已查清,已明确32户集资建房户合法拥有5亩土地使用权,他认为调解时机已成熟。2016年8月11日,董建文将32户集资建房户推选的代表人、县法院领导和青山客运公司负责人召集到一起进行现场调解,经过三方陈述后,董建文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县法院将32户集资建房户的5亩土地交由他们自己管理使用,并保证其通道正常通行;二是由县工商联调解委员会协调工商联另一会员企业陆良宏国集团,团购该公司开发的龙圜小区32套住房和32个车位进行搬迁。

  经左右权衡,32户集资建房户选择了第二个方案。然而,方案二需要在方案一解决的前提下才能解决。同日,县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案,作出了如下会议纪要:一是由法院在拍卖土地中扣除5亩交由32户住户管理使用;二是32户住户的柴房依照评估作价39562.12元从拍卖款项中扣除;三是通道问题由法院从拍卖土地中扣除1亩予以解决。选择方案二同时存在另一问题,32户集资建房户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不能在市场上转让。为此,董建文又积极协调县土地管理局,将32户集资建房户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将划拨变更为转让。

  最后,皆大欢喜,32户集资建房户同青山客运公司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是32户集资建房户将县老法院旧址上的职工住房(32套)及其附属设施、柴房等出售给青山客运公司,青山客运公司同意购买;二是上述住房议定价款为每套人民币33.44万元,安置小区的地下车位(售价5万元)由青山客运公司按法院在职干警及退休干警每户补贴3万元,其他住户每户补贴2万元的方式处理。

  至此,32户集资建房户已将5亩土地出让给青山客运公司,在安置小区进行了选房,调解协议得以履行。

  四、启示和思考

  本案发生的原因,在于县人民法院在处置土地时过于草率,在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土地前未调查清楚32户集资建房户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未提前同集资建房户协商土地转让事宜,上访问题发生后又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纠纷久拖未结。

  在处理类似问题上,重要的是要换位思考,站在群众的角度,充分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真实感受他们的诉求,才能作出正确判断;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充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认真查阅以前有关各种文件档案和资料,分析矛盾根源和症结所在;具体进行处理时,要集思广益,可以选择双方都认可的最佳第三方人士作为调解员,制定解决方案,借助第三方人员的威望和影响,权衡双方利益,通过深入、耐心、细致的工作,使矛盾得到化解或向着好的方向发展。